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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雇主設置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時,應事先指定專人負責,並告知其下列事項:
一、架線方式。
二、柱木及主要機器配置場所。
三、使用鋼索之種類及其直徑。
四、中央垂下比。
五、最大使用荷重及搬器之最大積載荷重。
六、機械集材裝置集材機之最大牽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