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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販賣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農藥販賣業應不定期檢查計畫執行情形,並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農藥販賣業依前項自主檢查結果發現計畫不符法令或不符法令之虞者,應即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