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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管理單位知悉創作人或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有前二條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其迴避。
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管理單位申請其迴避。
對於是否揭露或迴避有爭議或疑義時,管理單位應召開會議審議,並應提供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依本辦法規定揭露資訊或迴避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應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全部或一部獎補助。
管理單位人員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所稱公職人員者,應遵守該法之規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