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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保險費補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補助:
一、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
二、未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保險標的之土地,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四、依主管機關公告之農業耕作政策致無法種植,並得領取補助、補貼、補償或性質相同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