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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辦理。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資金融通及新增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辦理。
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合作金庫銀行準用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於前項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