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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CAS標章使用者有下列事項之一時,終止該使用者之所有使用CAS標
章契約:
一、接受生產廠 (場) 追蹤查驗,違規情節重大或一年內累計三次不符規
定者。
二、所有使用CAS標章產品均已被終止契約者。
三、所有使用CAS標章產品一年未曾生產者。
四、使用CAS標章產品之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廣告
等,有惡意虛偽行為者。
五、濫用CAS標章,不接受驗證機關 (構) 勸導者。
六、所生產之產品因故意或過失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驗證機關 (構
) 確認屬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