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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上年度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名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