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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稽核結果後,其評等之等級,區分如下:
一、優等:無缺失。
二、甲等:次要缺失五項以下,或主要缺失僅一項。
三、乙等:次要缺失六項以上未達十二項,或主要缺失二項以上未達四項。
四、丙等:次要缺失十二項以上,或主要缺失四項以上。
前項缺失之採計,三項次要缺失等同一項主要缺失。
稽核評等為優等且最近三年風險評估連續為低度風險者,得自最近一次稽核結束日起五年內,免予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