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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漁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漁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漁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漁會報送受訓名冊。
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
訓練合格且在該漁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漁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漁會核轉全國漁會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