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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下級漁會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除理事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選任代表之名額,應依下列規定:
一、會員人數在三千以上未滿九千者,一人。
二、會員人數在九千以上者,二人。
前項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
第一項選任之代表以甲類會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