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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養殖漁業與環境之和諧,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之現有
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對位於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
內養殖漁業人,主管機關應予造冊登錄,並發給證明。
前項養殖漁業生產區之規劃、設置作業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地政、
水利、環保、農業等單位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