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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在國、公有林地內施作工寮及實施探、採礦、伐木、造林、森林遊樂及其他工程等作業者,應先擬具森林火災防範措施並備妥相關防火設備,經該管森林保護機關檢查合格後始得施工。
前項作業中,發現有引發森林火災之虞時,應即停工。由該管森林保護機關依規定安全標準檢查之,於改善後檢查合格始得復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