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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品種權質權之設定、變更、消滅,品種權人或質權人應以書面,並檢附品種權證書及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一、質權設定登記者,其質權設定契約書。
二、質權變更登記者,其變更證明文件。
三、質權消滅登記者,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或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設定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所定質權設定契約,應載明植物種類、品種名稱、品種權證書字號及債權金額;其質權設定期間,以品種權利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