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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蠶絲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經營蠶絲業者,其不符規定部分,應於本辦法修正發
布之日起一年內改善完竣,送請縣 (市) 主管機關層轉省主管機關層轉省
主管機關核備;在直轄市者,逕送該市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