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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糧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縣 (市) 或直轄市政府撒銷其登記,縣 (市)
政府並應報省糧食主管機關核備:
一 以牌號名稱假借他人營業者。
二 不依限開業者。
三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不按議價出售其存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