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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本條例治罪之案件,除被告為現役軍人,應送由有軍法審判權之機關審
判外,其餘均應送法院審理,關於沒收罰金之執行及提獎,由原審判機關
移送當地糧食主管機關處理之,獲案糧食,如因暫交保管而被擅行處分者
,執行沒收時,按繳交日之市價追繳其價金。沒收或罰金必須強制執行時
仍由糧食主管機關送請當地法院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