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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及經營認證業務所為下列事項之紀錄,應保存五年:
一、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相關文件。
二、依評鑑程序辦理驗證機構評鑑。
三、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