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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公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軍隊、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辦理之活動或會議、採購禮品或其他物品及製作宣導品,應納入健康飲食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