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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進行必要之疫情調查;其檢體經檢驗為傳染病陽性者,應採行必要之防疫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