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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前條之審查及評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駁回其申請:
一、食品業者之生產或製程未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範。
二、因可歸責食品業者之事由致書面審查後三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評鑑。
三、自申請案受理之次日起,因可歸責食品業者之事由逾六個月未完成驗證。
前項駁回決定作成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