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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嚴重疾病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付受害人於醫療機構住院期間或延長住院期間,所支出並具有正式收據之必要醫療費用;其因病情需要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者,得酌予增加給付。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嚴重疾病原因係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依前項規定酌予給付。
前二項嚴重疾病,最高給付新臺幣六十萬元;給付金額未滿新臺幣一萬元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給付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