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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藥用酒精供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代售商經銷瓶裝藥用酒精應以瓶為單位,並須遵守公賣局所定之瓶裝價格
,不得將加封或黏貼於容器上之憑證、標籤開拆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