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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組長、室主任、分所長及中心主任各承所長之命處理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分所及中心業務之處理及建議。
二、本組、室、分所及中心人員工作之分配、調度及指導。
三、出席或主持會議及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四、主管業務之規劃及執行監督指導。
五、依分層負責授權之文稿核判。
六、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建議。
七、所屬人員給假、依授權假期之核定。
八、其他有關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