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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所有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換發。
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毀損時,所有人應敘明理由,經其所屬活動團體報請民航局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