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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毒液體物質排洩入海後對海洋資源、人類健康、海洋環境之適應性及其
他合法使用可能造成損害而必須採取抗污染措施者,依其損害程度之大小
所採措施之寬嚴,分為甲、乙、丙、丁四類,其分類標準及物質名稱依附
件三及附件四之規定。
(備 註:附件三、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八) 第 18913-1892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