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因受外力致船體受損,應在左列假定之受損最大範圍正常浸水後殘存:
一、舷側受損
(一)縱向範圍-1/3L2/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橫向範圍-在夏朝載重線平面自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向內測量為B/5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垂向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向上無限制。
二、船底受損
(一)縱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1/3L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1/3L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二)橫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B/6或一○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B/6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三)垂向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起向上為B/15或二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在決定破損對艙間之影響時,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裝設之吸水井得略之。
三、其他受損
(一)如其範圍雖較前兩款為小,但將肇致更嚴重情況者,應予假定之。
(二)貨物區域任何部位之局部舷側受損,其自船殼板法線方向量至舷內達七六○公釐者,應予考慮之。當第十七條第一項可適用之規定亦需要時,並應依假定橫向艙壁亦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