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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船舶各部門主管及各級海員發現船上有未經報明之貨物時應立即報告船長處理。該項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人命、船舶或貨載受損害之虞者,船長得將該貨物投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