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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配電信號碼:
一、用戶號碼使用數量未達最低使用率標準。
二、檢具之資料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