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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電信架空、地下線路與其他機構架空、地下管線、建築物或種植物平行、
接近或交叉時,其距離依左列規定:
一、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平行及交叉垂直間隔距離,依架空電信及供電
線路平行交叉共架規則之規定;遇有特殊情形時,由電信機構會商電
力機構定之。
二、電信架空線路與電力線之支持物接近時,在市區外限距二公尺以上,
在市區內限距一公尺以上。
三、電信架空線路與建築物接近處,上方限距一公尺以上,側面限距○‧
六公尺以上。
四、電信架空線路與樹木等高莖種植物接近處,得將種植物修剪至限距一
.五公尺。
五、電信地下管線與其他機構通信管線或自來水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為二
五公分以上。與地下電力線、油管、瓦斯管之交叉垂直間隔應距五十
公分以上。但現場情形特殊,應由有關機構協調辦理並加設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