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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63.08.26訂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1.本筆資料另有相同名稱法規,為內政部於 92.09.24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肇事車輛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得暫予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
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扣留之車輛應掣給收據,詳記該車牌號、引擎號碼、車種、型式及扣
留之原因。其扣留之原因消失後,應即將車輛發還所有人或管理人。
肇事車輛車身、引擎、底盤、電系、車門等重要設備損壞,行駛安全堪虞
者,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