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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標誌之文字,橫寫者一律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並依國字方體為準。
標誌得視需要加註英文於牌面上,其譯寫應依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音規定辦理。中英文並列時,以中文置於英文之上為原則,特殊情況得將英文置於中文之右側。英文字體依標誌英文字母標準字體表之規定,如附錄一。
除附牌外,中英文相關比例,英文大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二分之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之八分之三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