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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商品化,更能促進整體產業發展者。
二、經執行單位公告後,於一定期間之內,無國內企業表示願予商品化之意思者。
三、為因應國內交通建設緊急需求,須將研發成果商品化銷售者。
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商品化後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一定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