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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