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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區工程處為辦理路面、橋涵隧道或施工繁複之工程,得設工務所,置主任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機械施工隊,置隊長一人,由幫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辦事員或助理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為辦理踏勘測量,得設踏勘隊及測量隊,各置隊長一人,由工務員以上人員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各該區工程處所定員額內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