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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安全,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識別接觸個人資料人員,與相關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二、依執行業務之必要,設定相關人員之權限及控管,並定期檢視修正。
三、人員離職時,要求返還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及載體,不得攜離並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