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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標準規定之建廠檢查費、運轉檢查費、核子燃料檢查費、除役檢查費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其餘各項規費,應於提出申請時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