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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
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封閉或免於監管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八百萬元。
四、封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