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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核子損害賠償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核子損害,係由數經營者依本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事故所生,各該經營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