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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關於核子原料之礦業權、租礦權,依礦業法之規定;對於探採、儲存、收購、監督等,應作嚴密之規定;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