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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備置於其主要營業所。
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數額或其上年度傳銷
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前項之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
參加人得向所屬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查閱第一項財務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實施且符合第二項
規定之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開始,其依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財務報
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