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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實質設置階段受獎勵者,自取得電業執照或設備登記日起五年內,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部同意,不得將該設備轉讓、拆除或遷移。
二、本部得派員實地查察再生能源公民電廠辦理情形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受獎勵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受獎勵者應依本部要求配合辦理再生能源相關推廣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