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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9.1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許可經營加油站業務者,應檢具左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申請核准籌建:
一 申請書。
二 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登記簿謄本
及地籍圖謄本。
三 申請於都市計畫地區土地設置加油站者,檢附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核發設站用地同意作加油站使用之證明文件。
四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其以公司法人申請經營加油站業務者,並應檢附
公司執照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 經開業建築師核章之加油站平面配置圖。
六 設站位置及附近狀況圖。
同時申請設置加油站及兼營加氣站業務者,除依前項規定外,應依第十九
條、第二十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對前二項申請案件,邀集相關權責單位現場
查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