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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82.01.13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漁船加油站於開始營業後,如因故需暫停營業者,應於暫停營業三十日前
,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復業時亦同。
漁船加油站終止營業時,除應依法辦理歇業登記外,並應於十五日內,向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繳銷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其不繳銷者,
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