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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以水庫為水源之取水地點之選定規定如下:
一、避免因波浪、鬆土、坍方等致水濁度增高之地點。
二、避免污水之流進處所,接近航道之處所及因湖底、水庫底沉澱物之攪亂而容易引起水污染之地點。
三、避免有漂浮物漂進之地點。
四、取水設備能安全築造之地點。
多目標水庫應由各用水標的之主辦單位依前項各款規定,於互相協調後選定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