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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蓄水池、消防蓄水池或游泳池等之供水,應採跌水式;其進水管之出口,應高出溢水面一管徑以上,且不得小於五十公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