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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標準檢
驗局應檢視最近三年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結果,確認符合規定後予以
換發證書。
委託已通過驗證之廠場產製相同品項產品之委託人,其深層海水自願性產
品驗證證書有效期限與受託廠場證書相同。但委託契約屆滿日期在前者,
證書有效期限至契約屆滿日。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得向標準檢驗局申請補發或
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