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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產品安全標誌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安全標誌申請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三千元。
二、安全標誌年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五千元。
三、安全標誌證明書費:每一型式新台幣三百元。
四、安全標誌型式試驗費,依產品不同公告之:其重新申請型式試驗者,
經檢驗機構以書面審查,其型式試驗費依原型式試驗費十分之一計收
。
五、系列產品登錄審查費:依各產品原定型式試驗費十分之一計收。
六、系列產品登錄或變更設計之確認試驗費:試驗項目之費額,另行公告
。
七、安全標誌工廠品保審查、追查作業費:每人每日新台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