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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商標專責機關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後,應保存收受之原始版本,以供查驗。
商標專責機關對所收受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原始版本及其複製本之儲存與管理,應確保真實、完整及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