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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司經核定適用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並經取得完成證明,
且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其部分受免稅獎勵能獨立運作之全套生
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轉讓其他事業,繼續生產該受獎勵產品或提供
受獎勵勞務者,受讓事業所受讓之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依轉讓事
業取得該設備之原始成本計算;未達該款所定投資金額者,不得繼續享受
轉讓事業未屆滿之免稅獎勵。
前項轉讓事業於轉讓後剩餘之生產或服務設備或應用軟體,依原始取得成
本計算;未達第二條第一款或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投資金額者,終止其未
屆滿之免稅獎勵。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