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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興辦工業人因營運需求,擬將地政主管單位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變更編定
為丁種建築用地之一部或全部,由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改為
擴展工業之用者,應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屬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並向土地
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擴展計畫,其申請、認定、審查相
關程序及回饋金之繳交,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改為擴展工業之用之丁種建築用地,興辦工業人如已按相關法令
繳交回饋金者,得免準用第八條規定再次繳交回饋金。
第一項興辦工業人於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完
竣後,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函知地政主管單位將規劃為綠地之土地變更編
定為國土保安用地。